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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擅自处置废液导致环境相当严重污染的刑事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 案件音频 擅自处置废液,污水直排 去年2月起,严某租给苏州市吴江区某厂房的东北角,在未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涉及环保资质、坚称擅自处置含铜转印废液及其反应混合液不会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制做反应池,非法储存、处理含铜转印废液,并将反应完后仍不含重金属铬、镉的废水废气到河中。 9月21日,严某从他人处收在含铜转印废液,摆放在厂内反应池中,非法处理上述含铜转印废液。后被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搜出27.05吨废液。
经检验,该废液归属于危险废物。经监测,该加工点废气的废水中铬和镉排放量皆远超过国家《污水综合废气标准》中最低容许排放量(0.1mg/L)。其中,在厂区东侧的渗坑内积聚水总镉为0.42mg/L,多达国家上述废气标准3倍以上。
2015年1月20日,严某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震泽派出所投案,并真实情况供述犯罪事实。 姑苏法院经审理指出,严某罪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储存于吴江市某厂区内的废铁皮以及软管、泵等作案工具不予充公。 法官众说纷纭 污染环境入罪,威吓不法者 法官回应,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违背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并废气不含重金属的污染物,部分远超过国家废气标准3倍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该确认为剧毒物质,根据该说明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杨建星非法处理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应该确认为相当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严某的不道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包含污染环境罪。 法官指出,国家实施一系列关于压制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反映了对自然环境的推崇。污染环境的个人或单位不单不会被追究责任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相当严重的还不会被判处刑罚,能对污染环境的个人和单位导致一定的威吓起到。
对于裁决环保案件与其他案件有不来同时,法官讲解道,此类案件为新型案件,应该留意:事实和证据的严格把关,比如行为人污染环境的开始时间、地点,影响的范围,用于执法人员记录仪的相同证据等工作;法律法规的精确限于,审理此类案件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不道德否超过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相当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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